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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拉古把民众的这种私力救济的行为转化为公共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普通民众免于遭受不义对待的权利。

因此,他既反对秋菊的说法,即公家要让村长道歉,也反对国家法律强行介入村庄生活,打破合理(尽管也有问题)的村庄治理结构。作为法律与文学研究者,⑧他进而提出了一个敏锐的问题:电影的许多细节充满喜剧性,秋菊不能仅仅被看作一个悲剧性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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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批准号:2016QNF43)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庆大学高研院科技创新专项(批准号:106112015CDJXY470011)阶段性成果。24在梁信诉中央芭蕾舞团侵权案中穷尽法律救济手段,却被判侵权的中央芭蕾舞团,就像秋菊一样愤怒和困惑,不惜以严正声明的方式公开抗法,反抗业已生效的法院判决。12从标题可见,作者质疑秋菊的困惑命题的正当性。《秋菊打官司》叙事正当性的关键词,是秋菊固执重复的说法,而非法律制度-合法性意义上的正义/司法。桑本谦和两位美国学者对秋菊的困惑的反思和挑战,在缪因知的《秋菊的错误与送法下乡》中得到最全面的推进和最精细的辨析。

最后,李公安不得不也放弃伦理调解和主观能动性,转而完全认同上级机关的法律规则治理。于是,两位学者一方面承认法律制度显然没有给秋菊带来说法,所以秋菊给普通村民带来的教训可能是应接受李公安的调解方案,而非贸然启动法律诉讼。陈景辉:《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批判》,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1期。

1988年第3期发表了4篇,分别是张文显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思考》,沈国明的《关于权利的几点思考》,张宗厚的《权利本位对于宪法学研究的意义》,葛洪义的《论法律权利的本质》。德润人心,法安天下这一政治宣示也正是基于此的。[[8]] 同前注[2],徐爱国文。周汉华:《构筑多元动力机制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

肖琴:《法治环境下德治文化的地位、作用及其培育》,载《湖南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社会主义人权的基本理论与实践》,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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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令良:《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建设》,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0期。沈德咏、曹士兵、施新州:《国家治理视野下的中国司法权构建》,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但我们注意到,即使对西方学术传统有着精深研究的学者,无论以沈宗灵、孙国华、吴大英、刘瀚等为代表的老一代学者,还是以张文显、徐显明、朱景文、季卫东、苏力、许章润、张骐等为代表的中生代学者,还是人数更为众多的70、80后的青年学者,在自己的学术研究中均有着深刻的中国国情意识,从中国现实出发、回答中国法治实践中提出的法理问题,构成了中国法理学群体的共同使命。[[17]] 胡水君:《法学研究三十年:法理学》,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

焦宝乾:《逻辑与修辞:一对法学研究范式的中西考察》,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法理学一端勾连着哲学,一端勾连着法律实践,形成了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一般问题的哲学和部门法学均不可替代的独有研究领域。林喆:《权利本位——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载《法学》1992年第6期。张文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

王旭:《法治中国命题的理论逻辑及其展开》,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2]] 徐爱国:《论中国法理学的死亡》,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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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面的理解,我们认为徐爱国需要死亡的,首当中国法理学[[6]]之命题是对象错误的。张保生:《法律推理中的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

[[21]] 比如陈佑武、李步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论纲》,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5期。不同的范畴选择体现着不同的法哲学观,基于不同法理范畴选择而成的理论体系又会发挥不同的理论功效。法理学不一定是各种各样的《法理学》专著和教科书对应的对象。吴德星:《法治的理论形态与实现过程》,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目光向历史深处稍作回溯,这也是晚清忠臣李鸿章所察中华文明体系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历经百余年演化后新的历史起点。发表的论文如:郑戈:《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载《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10期。

郭道晖:《宪法的社会性与人权的至高性》,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期。陈柏峰:《党政体制如何塑造基层执法》,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

陈金钊:《多元规范的思维统合——对法律至上原则的恪守》,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5期。在此问题上,也有学者主张要解构法律本质论,主张从法的本质转向法的日常生活。

《权利本位说的基本方法与理念》,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3期。魏晓娜:《依法治国语境下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权》,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

[[32]] 同前注[2],徐爱国文。[[25]]2001年中央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2006年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007年党的十七大系统阐述了科学发展观,党的这些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也反映到了法理学界,围绕上述党的重大理论成果对法治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法治如何回应时代的要求,法理学界进行了集中讨论。[[12]]这种基于僵化教条主义的法学思潮在中国改革开放甫一起航便根基动摇了,但其彻底走下独尊神坛却是伴随改革开放缓慢发生的。谢海霞:《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与国际法的发展》,载《法学论坛》2018年第1期。

李步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论纲》,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2期。李林:《法治的理论、制度和运作》,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4期。

齐延平:《论法治的基础》,载《山东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高其才:《延续法统:村规民约对固有习惯法的传承——以贵州省锦屏县平秋镇魁胆村为考察对象》,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9期。

一般来说,民法学、刑法学等部门法学是为各自的研究主体独占的,一位非长期研习这些领域法律规范的学者一般很难成其为本领域的专家。在本文列举某一问题上的代表性作品时,考虑到学者出版的专著中最核心的观点一般会先期以论文的形式发表,所以仅梳理、列举代表性论文,对著作一般不再列举。

但如果我们跳出法学,从人类文明进程更为宏阔的角度观察,我们也可以说他们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改革开放之初的人治与法治大讨论揭开了中国真正意义的法治理论研究的序幕。中国法理学界40年涉及领域之宽广、涉及主题之众多是前所未有的,试图在一篇综述文章中予以全面梳理是不可能的。方法上的开放性,是后发的中国法理学能够独立成学、能够达致学术包容、能够向国际学术界看齐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能够基于中国立场、面向中国问题实现创新的必要前提。

葛洪义极为中肯地给出了这一共识:法理学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科门类。胡凌:《人工智能的法律想象》,载《文化纵横》2017年第4期。

关键词:法理 法治 法学 学术包容方法开放 实践创新 改革开放40年是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精神形态与内外关系深刻巨变的40年。及至改革开放,中国学术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方得发生,学术意义上的新中国法理学研究真正开启,其标志就是,凡上下数千年之学说、凡东西南北之学派均被纳入进了中国法理学者的研究视野中。

刘升平:《实行法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载《法学》1996年第10期。黄进:《习近平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思想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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